李傳印
   郭山澤/漫畫
  以今天的認識看,雖然把權力置於陽光下是預防腐敗最有效的手段之一,但在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下不可能做到這一點,但疏通言論渠道,下情得以上達,中央對地方、上級對下級有較好的輿情監督和把握,這對於預防腐敗無疑會起到一定的作用。秦漢時期的“自言”制度客觀上起到了監督輿情、揭露和預防腐敗的作用。
  “自言”在文獻和簡牘中或作“言”、“自證”、“自詣”、“自陳”、“自訟”、“自告”等,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出現。春秋戰國時期吏民“自言”,多指向他人進行自我推薦,以求獲賞識或任用。秦漢時期“自言”範圍進一步擴大,已發展成為吏民表達自己思想、意願甚至揭露不良現象的方式,並較多地出現在國家行政文書和司法文書中,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。
  因資料所限,秦代“自言”制度難得其詳,漢代的“自言”制度較多見諸文獻簡冊。雖然漢代“自言”制度的初衷並不是專門為了防治腐敗,但這種“自言”制度在運用過程中,對防治腐敗起到了一定作用。
  首先,“自言”制度在民和官、社會和政府之間搭建了聯繫的渠道,民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上達(卜憲群、劉楊《秦漢日常秩序中的社會與行政關係初探》,《文史哲》2013年第4期)。《史記·田叔列傳》載:“魯相初到,民自言相,訟王取其財物百餘人。”正是這條聯繫、溝通渠道,為吏民檢舉官吏腐敗和不法行為提供了條件。
  其次,揭露官吏的腐敗是“自言”的主要內容之一。秦漢時期的“自言”是吏民對自己的情況、思想和訴求的一種表達,但也有社會各階層通過“自言”方式向相關官吏和政府揭露官吏腐敗行為。如《漢書·張敞傳》載:捕吏絮舜因不聽張敞使喚,張敞便尋機處死了絮舜。其後,絮舜的家人認為張敞暴殺無辜,故在行冤獄使到來時,陳屍於路,自言喊冤。《漢書·鮑宣傳》載:鮑宣因為沒有禮讓而得罪丞相孔光被捕下獄,引起人們的不滿,“諸生會者千餘人……遮丞相孔光自言,丞相車不得行,又守闕上書”。諸如張敞、孔光等人挾私怨以行不法的行為就是通過“自言”的方式被揭露出來,昭之天下。
  其三,“自言”制度使吏民的利益訴求得以表達,防止官吏隨意侵害吏民的合法利益。《漢書·魏相傳》載:魏相遭人誣陷下獄,在中央服役的河南籍戍卒攔住大將軍霍光,自願多服一年役以贖魏相之罪。這些河南籍戍卒的“自言”,使魏相的冤情得以申雪。
  秦漢時期上至貴族官僚,下至普通黎民百姓,都可以通過“自言”的方式把自己想說的話向有關官吏和政府訴說,這樣就打通了民情上達的途徑,溝通了政府和社會的聯繫。吏民“自言”客觀上也把官吏是否廉潔、執法是否公允的情況呈現在政府和社會的監督之下。
  漢代司法制度中有直訴制度,即某些案情重大和有冤情者,允許超出一般訴訟管轄和訴訟程序範圍,直接向上級,甚至向皇帝申訴。
  學界一般都認為直訴制度源於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。據《周禮·夏官·大僕》記載,路鼓一般設四面大鼓,置於宮門之外,吏民有冤情都可擊打。聽到有人擊鼓,御僕立即出來薦引接待。除路鼓之外,周代還設有肺石。所謂肺石,即赤色的石頭。《周禮·秋官》說“以肺石達窮民”,不論地方遠近,凡是有冤即可上訴於王和六卿,而其長官不向上報告的,蒙冤者可以在肺石上面站立三天,然後由士聽取其辭,以報告王和六卿,同時對不上達冤情的長官加以治罪(《周禮·大司寇》)。
  漢代直訴制度規定吏民均可超出一般訴訟管轄和訴訟程序範圍,直接向上級,甚至向皇帝申訴,這從司法層面打通了下情上達的途徑,許多貪污腐敗案件就是依靠民眾直訴上書而被揭露出來的。《漢書·公孫賀傳》記載:丞相公孫賀之子公孫敬聲因為貪污軍費一千九百萬錢而下獄,後來京師大俠朱安世在獄中上書,揭露了公孫敬聲與陽石公主私通一事,導致公孫賀和公孫敬聲父子雙雙死於獄中。
  漢代還有“言變事”制度。漢代的“言變事”制度雖然是為了應對非常之事,包括謀反、動亂以及重大事變,但在“上言變事”過程中,一些地方官吏的腐敗不法行為也通過該途徑反映出來,密切了吏民與官府的關係。
  漢代的《變事律》久佚,詳細內容已不可考,但《漢書》中關於“言變事”的記述較多,如《漢書·戾太子傳》中壺關三老為太子所作辯護就是一篇完整的“言變事書”。值得註意的是,居延漢簡和流沙墜簡中除有一些漢代“言變事”的記述外,還有關於阻撓“言變事”的處罰。漢代法律把這種阻撓別人上報緊急情況的行為定為“留難變事”罪。“留難變事”就是有關公職人員故意阻止滯留“上言變事”報告的上傳。這類犯罪行為,因其性質嚴重,所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十分嚴厲,“留難變事”時間達到半月的,甚至要處以死刑。
  (供稿:中國社會科學院“中國曆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”課題組,課題主持人:卜憲群)   (原標題:自言:秦漢時期的“言論自由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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